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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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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四條規定取得許可之內容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涉及施工、搭排或引取之時間、地點或水量、妨礙農田水利設施之灌溉或排水功能或有妨礙之虞者,應事先提出申請。
  2. 2.前項申請,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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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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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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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許可之內容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