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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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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以下簡稱兼作使用)之項目如下: 一、架設橋涵。 二、建築通路跨越。 三、埋設設施。 四、架空纜(管)線。 五、搭配水。 六、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條文來看,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的項目,包括了架設橋涵、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架空纜(管)線、搭配水、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欲在農田水利設施上架設橋涵或者埋設設施,必須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相關申請與許可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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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以下簡稱兼作使用)之項目如下: 一、架設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