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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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以下簡稱兼作使用)之項目如下: 一、架設橋涵。 二、建築通路跨越。 三、埋設設施。 四、架空纜(管)線。 五、搭配水。 六、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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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條文來看,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的項目,包括了架設橋涵、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架空纜(管)線、搭配水、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欲在農田水利設施上架設橋涵或者埋設設施,必須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相關申請與許可程序。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田水利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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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