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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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二、計畫書。 三、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申請土地屬申請人所有或由主管機關管理者,得免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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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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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農田水利法 第 8 條條文
- 農田水利法 第 12 條條文
- 農田水利法 第 13 條條文
- 農田水利法 第 14 條條文
- 農田水利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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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