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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為出租之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 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與承租人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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