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10 條
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 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與承租人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這項法規和參考資料超出了我的知識範圍,無法提供正確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