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 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與承租人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