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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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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用不動產屬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持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2. 2.前項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持分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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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優先購買權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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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11 條規定:「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持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