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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用不動產屬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持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2. 前項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持分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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