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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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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畸零地或裡地,與鄰地有合併使用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經鄰地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購者,得以下列方式處分: 一、讓售: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土地面積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應採比價方式辦理。 二、公開標售: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二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土地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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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12 條規定:「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畸零地或裡地,與鄰地有合併使用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經鄰地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