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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前條不動產畸零地或裡地者,應填具申購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提出: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發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二、擬合併之私有地與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免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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