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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用土地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依第六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處理,鄰地所有權人有界址調整之必要,得申購鄰接之部分非事業用土地,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得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依下列方式處分: (一)申購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讓售方式處分。 (二)申購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二、土地非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依下列方式處分: (一)申購面積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以讓售方式處分。 (二)申購面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2.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處分時,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之。
  3. 第一項土地屬農業用地者,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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