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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15 條

  1. 1.事業用不動產屬農業用地,且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處分: 一、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以讓售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 二、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2. 2.前項第二款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公開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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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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