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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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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2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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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事業用土地之承租人除依
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
之規定經本署同意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任何建物。
違反前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管理處通知,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並應於管理處所定期限內改善。
經管理處二次通知承租人限期改善或繳納違約金,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未繳納違約金者,本署應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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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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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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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出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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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被占用處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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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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