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外,且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建有建物,經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並提出前條第四項所定文件後,得辦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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