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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第十二條規定審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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