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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農、宜牧山坡地水土保持義務人非土地所有人時,應依照主管機關規定,就其使用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於標準者,得以書面將處理費用及政府補助與水土保持義務人所付之比率通知所有人;於返還土地時,由所有人就現存價值比率扣除政府補助部分補償之。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費用,法律另有規定或所有人與水土保持義務人間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處理費用及現存價值有爭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之。
立法理由一、宜農、牧山坡地水土保持義務人若非為土地所有人時,常為本身近利而不願投資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爰參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明定水土保持義務人與所有人對於水土保持處理費用之分擔及處理方法,俾使水土保持義務人樂於在非己有之土地上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二、第一項但書,例如農業發展條例中第五條所規定之委託經營,即為另有約定之行為,其費用之分擔,應從其約定。
宜農、宜牧山坡地水土保持義務人非土地所有人時,應依照主管機關規定,就其使用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以書面將處理費用及政府補助與水土保持義務人所付之比率通知所有人;於返還土地時,由所有人就現存價值比率扣除政府補助部分補償之。但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費用,法律另有規定或所有人與水土保持義務人間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處理費用及限存價值有爭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之。
立法理由經撿查合於標準者,因無設定標準,只有水土保持規範,爰將標準二字改為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一、宜農、牧山坡地水土保持義務人若非為土地所有人時,常為本身近利而不願投資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爰參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明定水土保持義務人與所有人對於水土保持處理費用之分擔及處理方法,俾使水土保持義務人樂於在非己有之土地上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二、第一項但書,例如農業發展條例中第五條所規定之委託經營,即為另有約定之行為,其費用之分擔,應從其約定。
經撿查合於標準者,因無設定標準,只有水土保持規範,爰將標準二字改為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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