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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得由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水土資源保育,爰將亟需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予以較嚴格之土地利用管制。 二、為求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事權之統一,以發揮其水土資源保育功能,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被指定或設置之管理機關,並得直接監督實施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事宜。
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第二款之河川上游因難以界定,爰刪除上游二字。
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二項省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
一、為加強水土資源保育,爰將亟需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予以較嚴格之土地利用管制。 二、為求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事權之統一,以發揮其水土資源保育功能,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被指定或設置之管理機關,並得直接監督實施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事宜。
第一項第二款之河川上游因難以界定,爰刪除上游二字。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二項省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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