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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水土保持區跨越二省(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在省(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省(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公告程序。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市)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之職權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明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公告程序。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之職權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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