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詳細內容。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省(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 前項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省(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立法理由明定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原則及核定程序。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 前項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層轉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
明定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原則及核定程序。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層轉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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