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提供水土保持法第 19 條的詳細解釋。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如下: 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二、主要河川上游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地為重點。 四、沙丘地、沙灘:以防風、定砂為重點。 五、其他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 在前項第一款水庫集水區內探礦、採礦、採取土石、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森林遊樂區、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有破壞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虞者,應予限制,並視治理之需要,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管制措施實施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 二、為免造成重大水土保持問題,水庫集水區範圍內各項非農業使用,有破壞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虞者,均應予以嚴格管制。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如下: 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地為重點。 四、沙丘地、沙灘:以防風、定砂為重點。 五、其他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第二項配合第十六條修正,爰刪除上游二字。 二、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本應限制各項開發行為,但因某些開發利用行為係屬水資源之重要建設,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允許開發。而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地貌改變之自然遊憩審查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亦得以開發。 三、第三項將前項所謂一定規模以上地貌改變作一規範。
一、明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 二、為免造成重大水土保持問題,水庫集水區範圍內各項非農業使用,有破壞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虞者,均應予以嚴格管制。
一、第一款第二項配合第十六條修正,爰刪除上游二字。 二、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本應限制各項開發行為,但因某些開發利用行為係屬水資源之重要建設,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允許開發。而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地貌改變之自然遊憩審查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亦得以開發。 三、第三項將前項所謂一定規模以上地貌改變作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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