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宜農牧地得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山坡地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農牧地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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