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規定,根據法條的解釋,主管機關在限期改正時應以書面方式告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包括改正事項和完成期限。限期改正處理的原則包括在違規範圍內進行改正,最小化地表擾動,配合自然植生方式,並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在必要時,可以使用臨時性設施輔助,但應避免永久性設施,並且未依核定的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時,應依原核定計畫內容辦理,或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辦理變更設計。這些規定的依據可以從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得到相關的法律依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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