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33條的第一項規定了違反該法規定的行為可能會面臨的罰鍰,其中包括未遵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等情形。這些違法行為若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規範者,則可能被處罰並被要求停工,甚至被沒入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而根據第三項規定,若因此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設施,可能會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相應的罰金。 參考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環境資訊中心 - https://www.epa.gov.tw/ 範例: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的相關規定,如果一個機構未遵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並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就可能被處以相應的罰鍰。另外,如果這種違法行為導致了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設施,相關人員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或罰金的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只將第十二條情況納入規範中,但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仍屬類似事項,理應一併列入規範。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只將第十二條情況納入規範中,但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仍屬類似事項,理應一併列入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