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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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第 8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代為履行時,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通知應載明事項包括代為履行事由、代為履行計畫之摘要、預定實施日期、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概括等。代為履行計畫可以委託或指定相關機關或團體代為調查、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其費用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負擔,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管理及依委託所增加之費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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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