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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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一次無息發還: 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 二、依第七條執行代為履行完成後,其保證金經扣抵尚有餘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四、水土保持計畫廢止,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且由水土保持義務人繳還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者。 五、水土保持計畫失效,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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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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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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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