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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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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
  2. 2.前項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包括林業主管單位)應輔導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之。
  3. 3.育林、伐木、集材、運材等作業,應避免引起沖蝕、破壞地表或損及排水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對於已經墾殖的宜林地,仍應實施造林和必要的水土保持處理。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被確定為宜林地,但已經被開墾使用,根據法規仍需要進行造林和保持水土的相關處理。 2. 前述的造林和水土保持處理,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包括林業主管單位)協助山坡地的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來實施。例如,當某個地區需要進行造林和水土保持處理時,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應當提供協助和指導。 3. 對於育林、伐木、集材、運材等作業,應該避免引起沖蝕、破壞地表或損及排水系統。舉例來說,當進行伐木或集材等作業時,應該注意避免對地表造成破壞,並且要注意不要損害當地的排水系統。 以上解釋均來自於相關法規內容以及案例相關資料,符合問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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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