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整體發展規劃,指依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辦理農業區域發展規劃,就農業發展、自然文化景觀及生態維護、水土資源保育利用、產銷配合發展等所訂區域性農業綜合規劃;所稱水土保持細部計畫,指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公共設施及其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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