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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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 一、能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計畫者。 二、區域內自然條件及農業經營形態具有代表性者。 三、區域宜農牧地集中,且具有繼續開發可能者。 四、區域內土地能積極實施適當水土保持處理,推行機械化經營與公共設施興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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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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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