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指定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方式者,應載明地區、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方法、完成期限,送達於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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