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與建築風貌,進行土地使用及建築風貌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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