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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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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及其範圍。 二、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名稱、範圍及容許使用項目、細目。 三、公共設施種類、數量。 四、建築風貌。
  2. 2.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書圖等資料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並副知所屬相關機關(單位)及社區、社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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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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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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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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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