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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逸失或生存於野外之臺灣地區原產動物,如有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者,得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之處置。
  2. 前項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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