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或流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無主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主管機關應逕為處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救護、保管或銷毀。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5 條,當無主或流蕩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無主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出現時,主管機關有權直接處理,並且可以委託相關機關或團體進行收容、暫養、救護、保管或銷毀。在相關案例中,例如在某次查獲的非法買賣野生動物案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項法條對相關動物及產製品進行處理或銷毀,以確保它們得到適當的處置,不會再次成為非法買賣的對象。
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性野生動物保護會議或其他有關活動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協助或獎勵。
立法理由明定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性保護野生動物之活動,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協助或獎勵。
無主或流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無主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主管機關應逕為處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救護、保管或銷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無論陸上或水上,無主、漂流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得由主管機關處理。 三、舉凡各縣(市)政府查獲違法案件而暫時扣押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在判決未確定前或判決確定沒收後,甚至各關稅局或查緝單位查獲走私案件沒入,而無檢疫問題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以及民眾拾獲受傷之動物,均需予以妥善處理,故增訂本條。
明定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性保護野生動物之活動,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協助或獎勵。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無論陸上或水上,無主、漂流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得由主管機關處理。 三、舉凡各縣(市)政府查獲違法案件而暫時扣押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在判決未確定前或判決確定沒收後,甚至各關稅局或查緝單位查獲走私案件沒入,而無檢疫問題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以及民眾拾獲受傷之動物,均需予以妥善處理,故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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