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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主或流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無主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主管機關應逕為處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救護、保管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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