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入、輸出時,應由海關查驗物證相符,且由輸出入動植物檢驗、檢疫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構,依照檢驗及檢疫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檢驗及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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