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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得分為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分別擬訂保育計畫。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劃定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檢附保護區保育計畫書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保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起、範圍、目標及規劃圖。 二、計畫地區現況及特性。 三、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四、執行本計畫所需人力、經費。 五、舉辦公聽會者,其會議紀錄。 六、其他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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