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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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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得分為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分別擬訂保育計畫。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劃定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檢附保護區保育計畫書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3.保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起、範圍、目標及規劃圖。 二、計畫地區現況及特性。 三、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四、執行本計畫所需人力、經費。 五、舉辦公聽會者,其會議紀錄。 六、其他指定事項。
  4. 4.前項第三款保護利用管制事項,應包含禁止餵食動物。但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執勤犬或訓練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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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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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得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