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改善辦法及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補救方案,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及其生育環境與棲息環境之現況。 二、造成重大影響或破壞之原因。 三、可行之改善或補救措施。 四、預定完成期限。 五、其他指定事項。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改善辦法及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補救方案,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及其生育環境與棲息環境之現況。 二、造成重大影響或破壞之原因。 三、可行之改善或補救措施。 四、預定完成期限。 五、其他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