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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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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獵捕區或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垂釣區,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檢附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劃定區域範圍、面積及規劃圖。 二、野生動物現況及生態環境等基本資料。 三、規劃准許獵捕、垂釣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期間及方式。 四、獵捕、垂釣許可證工本費及獵捕、垂釣費用。 五、管制事項。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2. 2.前項獵捕、垂釣區域之變更或廢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後,檢附有關資料並敘明原因,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3. 3.前二項公告之內容如下: 一、劃定區域範圍、面積及規劃圖。 二、獵捕、垂釣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期間及方式。 三、應繳納之費用。 四、管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可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了獵捕區或垂釣區的劃定程序與變更程序,包括需檢附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並敘明劃定區域範圍、野生動物現況、獵捕、垂釣許可證工本費、管制事項等內容。舉例來說,若某直轄市想劃定一個垂釣區,就必須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計畫書,經核定後方可公告劃定區域範圍及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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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獵捕區或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垂釣區,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