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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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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向獵捕、垂釣區域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准者,應於接受講習,並繳交獵捕、垂釣許可證工本費後,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
  2. 2.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號碼。 二、使用器具。其係使用獵槍者,應登記槍照及槍身號碼。 三、適用地區、有效期限及期滿時許可證應重行申請。 四、得撤銷許可之事由。 五、許可獵捕、垂釣野生動物之種類及數量。 六、保育注意事項。
  3. 3.許可證污損或遺失者,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工本費。申請換發者,應檢還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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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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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