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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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減少其申請獵捕動物種類及數量;情節重大者,得駁回申請人下次之申請: 一、執行報告書經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催繳,仍未於期限內繳交。 二、依前條規定提出之執行報告書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未依核准之方式、種類、期間、區域獵捕野生動物,或獵捕數量超過核准數。 四、違反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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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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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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