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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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之申請人,以原住民、部落或依法立案且會址位於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之原住民人民團體為限。
- 2.原住民依本辦法提出申請前,其資格應經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部落會議通過。
- 3.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獵捕活動二十日前,向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 一、參加人員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 二、獵捕動物之區域圖。 三、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 四、申請人為原住民者,應檢附部落會議同意文件。
- 4.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族別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為部落者,其名稱及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為原住民人民團體者,其名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三、傳統文化、祭儀之名稱、地點及期間。 四、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
- 5.經依第三項核准者,其參加人員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填具變更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於獵捕活動三日前,報原核准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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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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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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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