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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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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二、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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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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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471230 制定)

本法施行前從事獸醫業務七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並依本法取得獸醫佐資格者準用本法有關獸醫師開業之規定。

(0510601 修正)

獸醫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院轄市)公會,並得設全國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0840106 全文修正)

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之:   一、經撤銷執業執照者。   二、經撤銷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申請消極條件。

(0910108 修正)

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二、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增列「廢止」之規定。

(0471230 制定)

本法施行前從事獸醫業務七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並依本法取得獸醫佐資格者準用本法有關獸醫師開業之規定。

(0510601 修正)

獸醫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院轄市)公會,並得設全國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申請消極條件。

(0910108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增列「廢止」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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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18 條規定:「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