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二、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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