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獸醫師法第19條,獸醫診療機構使用的名稱需要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範圍內。非獸醫診療機構則不得使用獸醫診療機構或類似的名稱。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中央主管機關的官方文件或官方公告中找到相關範例,以確保醫療機構的名稱不會違反法規。
獸醫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院轄市)公會,並得設全國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各級獸醫師公會組織之範圍,依行政區域劃分之,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獸醫診療機構使用之名稱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為限。 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使用獸醫診療機構或類似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獸醫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為限,以利管理。
獸醫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院轄市)公會,並得設全國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各級獸醫師公會組織之範圍,依行政區域劃分之,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獸醫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為限,以利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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