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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獸醫診療機構應備置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之,獸醫診療機構不得拒絕、妨害或逃避查驗。
  2. 查驗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 第一項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之保存年限,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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