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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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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獸醫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其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及證書,亦同。
  2. 2.執業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其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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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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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471230 制定)

縣(市)獸醫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獸醫師或具有開業資格之獸醫佐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0510601 修正)

省獸醫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獸醫師公會五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五單位者,得聯合二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0840106 全文修正)

獸醫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獸醫診療機構有關證照懸掛之規定,以維護動物所有人之權益並落實管理。

(0910108 修正)

獸醫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其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及證書,亦同。   執業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其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立法理由一、執業執照為獸醫師或獸醫佐執行獸醫業務之證明,第一項爰於開業執照外,增訂應懸掛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之規定。   二、將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有關獸醫相關證照換發及補發之規定提升至本法中規範,爰增訂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471230 制定)

縣(市)獸醫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獸醫師或具有開業資格之獸醫佐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七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0510601 修正)

省獸醫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獸醫師公會五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五單位者,得聯合二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獸醫診療機構有關證照懸掛之規定,以維護動物所有人之權益並落實管理。

(0910108 修正)

一、執業執照為獸醫師或獸醫佐執行獸醫業務之證明,第一項爰於開業執照外,增訂應懸掛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之規定。   二、將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有關獸醫相關證照換發及補發之規定提升至本法中規範,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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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21 條規定:「獸醫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其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及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