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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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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證書或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以上提供的法規及參考資料並無包含獸醫師法第 28 條,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及範例。

立法沿革 5

(0471230 制定)

各級獸醫師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0510601 修正)

獸醫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按其事實性質,檢具證據申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予以除名,並分報備案。

(0840106 全文修正)

獸醫師、獸醫佐不得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者撤銷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獸醫師、獸醫佐利用其證照協助他人違法執業爰明定本條。

(0910108 修正)

獸醫師、獸醫佐不得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者,廢止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1100521 修正)

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證書或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考量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之危害性程度,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規定增列罰鍰,爰予修正。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0471230 制定)

各級獸醫師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0510601 修正)

獸醫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按其事實性質,檢具證據申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予以除名,並分報備案。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獸醫師、獸醫佐利用其證照協助他人違法執業爰明定本條。

(0910108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1100521 修正)

考量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之危害性程度,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規定增列罰鍰,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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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28 條規定:「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