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證書或執業執照。
抱歉,以上提供的法規及參考資料並無包含獸醫師法第 28 條,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及範例。
各級獸醫師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獸醫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按其事實性質,檢具證據申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予以除名,並分報備案。
獸醫師、獸醫佐不得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者撤銷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獸醫師、獸醫佐利用其證照協助他人違法執業爰明定本條。
獸醫師、獸醫佐不得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者,廢止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證書或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考量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之危害性程度,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規定增列罰鍰,爰予修正。
各級獸醫師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獸醫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按其事實性質,檢具證據申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予以除名,並分報備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獸醫師、獸醫佐利用其證照協助他人違法執業爰明定本條。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考量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之危害性程度,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規定增列罰鍰,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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