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虛偽或其他不法手段取得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者,除撤銷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外,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對於此法條的釋義,依據獸醫師法第27條的內容,指出若有人以虛偽或其他不法手段取得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將會面臨撤銷證書的處罰,且若觸犯刑法,將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例如,如果有人涉嫌以不正當手段通過獸醫師或獸醫佐考試,經司法調查屬實後,將被撤銷證書並面臨刑事訴訟。
獸醫師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十二、會員執行業務之酬金標準。 十三、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四、章程之修改。 十五、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各級獸醫師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以虛偽或其他不法手段取得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者,除撤銷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外,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規定。
獸醫師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十二、會員執行業務之酬金標準。 十三、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四、章程之修改。 十五、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各級獸醫師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