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獸醫師法26

快速跳轉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獸醫師法第 26 條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5

(0471230 制定)

獸醫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申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0510601 修正)

獸醫師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十二、會員執行業務之酬金標準。   十三、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四、章程之修改。   十五、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0840106 全文修正)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文字並將處罰機關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統一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

(0910108 修正)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1081126 修正)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

立法理由一、刪除第一項第三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精神有異狀並無明確之法律定義,且精神狀況是否影響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狀況,並無直接關係。原條文以精神有異狀之情事來概括當事人不具備可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條文之意旨,構成對身心障礙之歧視。   三、若獸醫師或獸醫佐已達不能執行業務之程度,其客觀認定機制及回復規定,應依據107年2月12日行政院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予以修正,爰將第一項第三款刪除,另於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予以規範。

(0471230 制定)

獸醫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申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0510601 修正)

獸醫師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十二、會員執行業務之酬金標準。   十三、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四、章程之修改。   十五、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文字並將處罰機關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統一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

(0910108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1081126 修正)

一、刪除第一項第三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精神有異狀並無明確之法律定義,且精神狀況是否影響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狀況,並無直接關係。原條文以精神有異狀之情事來概括當事人不具備可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條文之意旨,構成對身心障礙之歧視。   三、若獸醫師或獸醫佐已達不能執行業務之程度,其客觀認定機制及回復規定,應依據107年2月12日行政院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予以修正,爰將第一項第三款刪除,另於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予以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26 條規定:「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