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
抱歉,我不知道獸醫師法第 26 條的相關資訊。
獸醫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申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獸醫師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十二、會員執行業務之酬金標準。 十三、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四、章程之修改。 十五、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文字並將處罰機關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統一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 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
立法理由一、刪除第一項第三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精神有異狀並無明確之法律定義,且精神狀況是否影響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狀況,並無直接關係。原條文以精神有異狀之情事來概括當事人不具備可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條文之意旨,構成對身心障礙之歧視。 三、若獸醫師或獸醫佐已達不能執行業務之程度,其客觀認定機制及回復規定,應依據107年2月12日行政院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予以修正,爰將第一項第三款刪除,另於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予以規範。
獸醫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申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獸醫師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十二、會員執行業務之酬金標準。 十三、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四、章程之修改。 十五、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文字並將處罰機關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統一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規定。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一、刪除第一項第三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精神有異狀並無明確之法律定義,且精神狀況是否影響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狀況,並無直接關係。原條文以精神有異狀之情事來概括當事人不具備可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條文之意旨,構成對身心障礙之歧視。 三、若獸醫師或獸醫佐已達不能執行業務之程度,其客觀認定機制及回復規定,應依據107年2月12日行政院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予以修正,爰將第一項第三款刪除,另於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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