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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獸醫師或獸醫佐經撤銷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將該證書或執照繳銷;其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執業執照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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