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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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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或獸醫佐經撤銷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將該證書或執照繳銷;其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執業執照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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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471230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40106 全文修正)

獸醫師、獸醫佐經撤銷或吊銷獸醫師、獸醫佐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將該證書或執照繳銷;其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執業執照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仍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合併訂為本條,並修正文字。

(0910108 修正)

獸醫師或獸醫佐經撤銷、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將該證書或執照繳銷;其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執業執照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吊銷」修正為「廢止」。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471230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40106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合併訂為本條,並修正文字。

(0910108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吊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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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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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38 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經撤銷、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將該證書或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