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撤銷、廢止獸醫師、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屆期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註銷其證書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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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撤銷或吊銷獸醫師、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逾期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文字並刪除併處罰鍰規定,蓋如無證照繼續執業、開業者,本法已有其他處罰條文可資適用。
受撤銷、廢止獸醫師、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屆期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註銷其證書或執照。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吊銷」修正為「廢止」。 二、將「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修正為「註銷其證書或執照」。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文字並刪除併處罰鍰規定,蓋如無證照繼續執業、開業者,本法已有其他處罰條文可資適用。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吊銷」修正為「廢止」。 二、將「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修正為「註銷其證書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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