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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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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廢止獸醫師、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屆期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註銷其證書或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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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40106 全文修正)

受撤銷或吊銷獸醫師、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逾期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文字並刪除併處罰鍰規定,蓋如無證照繼續執業、開業者,本法已有其他處罰條文可資適用。

(0910108 修正)

受撤銷、廢止獸醫師、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屆期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註銷其證書或執照。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吊銷」修正為「廢止」。   二、將「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修正為「註銷其證書或執照」。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文字並刪除併處罰鍰規定,蓋如無證照繼續執業、開業者,本法已有其他處罰條文可資適用。

(0910108 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吊銷」修正為「廢止」。   二、將「公告其證書或執照無效」修正為「註銷其證書或執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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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39 條規定:「受撤銷、廢止獸醫師、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獸醫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屆期不繳銷該項證書或執照者,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