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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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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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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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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40106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吊銷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九條之二及化妝品衞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體例,明定執行罰鍰.停業撤銷執業、開業執照及撤銷或吊銷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機關。

(0910108 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吊銷」修正為「廢止」。

  • 罰鍰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九條之二及化妝品衞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體例,明定執行罰鍰.停業撤銷執業、開業執照及撤銷或吊銷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機關。

(0910108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吊銷」修正為「廢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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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40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廢止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