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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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吊銷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九條之二及化妝品衞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體例,明定執行罰鍰.停業撤銷執業、開業執照及撤銷或吊銷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機關。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吊銷」修正為「廢止」。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九條之二及化妝品衞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體例,明定執行罰鍰.停業撤銷執業、開業執照及撤銷或吊銷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機關。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將「吊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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