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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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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2. 2.獸醫診療機構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依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處罰,並得廢止其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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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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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471230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510601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40106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獸醫診療機構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依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處罰,並得吊銷其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二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章,於第一項增列罰則,且為收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之效,參照醫療法第八十三條吊銷醫師證書二年之規定,增訂第二項。

(0910108 修正)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獸醫診療機構受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依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處罰,並得廢止其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二年。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增列「廢止」之規定,並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0471230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510601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章,於第一項增列罰則,且為收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之效,參照醫療法第八十三條吊銷醫師證書二年之規定,增訂第二項。

(0910108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增列「廢止」之規定,並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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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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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37 條規定:「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