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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2. 獸醫診療機構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依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處罰,並得廢止其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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