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獸醫診療機構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依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處罰,並得吊銷其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二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章,於第一項增列罰則,且為收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之效,參照醫療法第八十三條吊銷醫師證書二年之規定,增訂第二項。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獸醫診療機構受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依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處罰,並得廢止其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二年。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增列「廢止」之規定,並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章,於第一項增列罰則,且為收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之效,參照醫療法第八十三條吊銷醫師證書二年之規定,增訂第二項。
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廢止」及「撤銷」之區分,爰增列「廢止」之規定,並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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