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並應在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獸醫師法第7條,獸醫師執業應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並應在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為之。根據衛生署第1000007247號函釋,在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的範例可能包括不同醫療機構之獸醫師共同討論治療方針、協助其他機構處理緊急醫療案件等情況。
獸醫師開業、停業、復業或遷移後,應於十日內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報告。
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並應在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獸醫師執業處所之規定。 三、所稱「獸醫診療機構」,係指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者,例如公、私立家畜醫院、診所等。所稱「畜牧、獸醫機構」,例如大養豬場、臺灣養豬科學研究所、臺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臺灣省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等。所稱「其他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例如飼料廠、動物用生物藥品廠、新型屠宰場、農會等。
獸醫師開業、停業、復業或遷移後,應於十日內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報告。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獸醫師執業處所之規定。 三、所稱「獸醫診療機構」,係指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開業登記者,例如公、私立家畜醫院、診所等。所稱「畜牧、獸醫機構」,例如大養豬場、臺灣養豬科學研究所、臺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臺灣省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等。所稱「其他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例如飼料廠、動物用生物藥品廠、新型屠宰場、農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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