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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傳染病之預防、防疫、檢疫,依本條例行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設之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對於主管事項涉及國民健康者,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行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變更移轉,將原第一項所定「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刪除「局」,以符合現制。 三、將「動物防疫機關」一詞予以定義,以明確本條例受理防疫之機關。 四、將原第二項所定「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內政部」修正為「衛生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設之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對於主管事項涉及國民健康者,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行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第一項刪除省主管機關。
家畜傳染病之預防、防疫、檢疫,依本條例行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變更移轉,將原第一項所定「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刪除「局」,以符合現制。 三、將「動物防疫機關」一詞予以定義,以明確本條例受理防疫之機關。 四、將原第二項所定「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內政部」修正為「衛生主管機關」。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第一項刪除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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