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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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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設之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3. 3.主管機關對於主管事項涉及國民健康者,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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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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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560808 制定)

家畜傳染病之預防、防疫、檢疫,依本條例行之。

(0850109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設之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對於主管事項涉及國民健康者,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行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變更移轉,將原第一項所定「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刪除「局」,以符合現制。   三、將「動物防疫機關」一詞予以定義,以明確本條例受理防疫之機關。   四、將原第二項所定「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內政部」修正為「衛生主管機關」。

(0890502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設之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對於主管事項涉及國民健康者,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行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第一項刪除省主管機關。

(0560808 制定)

家畜傳染病之預防、防疫、檢疫,依本條例行之。

(08501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變更移轉,將原第一項所定「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刪除「局」,以符合現制。   三、將「動物防疫機關」一詞予以定義,以明確本條例受理防疫之機關。   四、將原第二項所定「經濟部」修正為「主管機關」,「內政部」修正為「衛生主管機關」。

(0890502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第一項刪除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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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